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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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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
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
  哪些地方将发力(fālì)建设公共停车场?新能源车主的停车需求如何(rúhé)满足?路内机动车泊位如何科学设置?合肥城市街头的这些停车问题有(yǒu)了新解法。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(tiáolì)》(下称“条例”)。

  为破解(pòjiě)城区停车供给不足(bùzú)、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,市人大常委会(réndàchángwěihuì)将制定条例列为立法实施类(lèi)项目,多次实地调研,广泛征求意见,反复研究论证,作出既有前瞻性又现实可行的安排,立良法解民忧,以“小切口”立法解决城市发展“大难题”。

  条例对停车场规划(guīhuà)、建设、管理、使用作出规定,旨在规范交通秩序、改善交通环境,助力城市高效能(gāoxiàonéng)治理、提升群众生活品质。该条例已于3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(réndàchángwěihuì)第十五次会议批准,将于6月1日起(rìqǐ)施行,标志(biāozhì)着合肥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进入规范化、法治化新阶段。

  优化(yōuhuà)车位供给体系

  随着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,停车矛盾(máodùn)日益凸显。条例(tiáolì)的诞生,源于对这一民生痛点的深切回应。

  解决停车(tíngchē)(tíngchē)难问题,增加城区停车位供给是首要破解方法。对此,条例对优化供给体系作出了全面规定,发挥规划建设、政策扶持的(de)引领激励(jīlì)作用,充分利用闲置场地、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立停车场,拓展公共停车空间,形成供给充足、布局合理、便捷可及的城市(chéngshì)停车体系。

  条例要求,实施城市更新行动,应当统筹规划(tǒngchóuguīhuà)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。加强新建停车场用地保障,利用符合条件(fúhétiáojiàn)的政府储备土地(tǔdì)、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、城市公共设施新建改建预留土地、城市路桥附属用地、边角空地等(děng)增建停车场。支持利用公园、绿地、广场、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。

  新能源车主的停车要求也得到了满足。条例规定,机动车(jīdòngchē)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规划中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(chōngdiàn)设施(shèshī)的内容。新建、改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,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,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。

  倡导公众(gōngzhòng)绿色出行

  解决停车难问题(wèntí),除了从停车位(tíngchēwèi)的增量上发力,还应当从出行用车的减量上推进,引导(yǐndǎo)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。对此,条例规定,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,倡导绿色出行,鼓励公众合理(hélǐ)用车、减少出行停车需求。

  随着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(bùduàn)织密,越来越多的(de)市民选择乘坐地铁出行。从家(cóngjiā)前往地铁站的这一段距离,往往需要(xūyào)通过骑车、开车等形式接驳换乘,因此找到一处方便实惠的公共停车场成为车主们的“小期待”。

  群众的需求就是人大立法工作的方向。在倡导(chàngdǎo)绿色出行的同时,条例(tiáolì)对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(yǒuxiào)衔接,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作出了制度安排。条例规定,在轨道交通(guǐdàojiāotōng)外围站点、公路客运站以及公交枢纽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

  动态(dòngtài)调整路内泊位

  增设路内停车(tíngchē)泊位(bówèi),可缓解停车难题,但也给道路交通和交通承载能力带来压力。此外,在立法征求意见时,对于路内停车泊位,增设或撤除(chèchú)的呼声也不相上下。如何平衡(pínghéng)矛盾的两面,考验立法者的智慧。

  立最管用的法,汇聚民意“最大公约数”,市人大常委会就路(lù)内停车泊位建设(jiànshè)管理问题开展(kāizhǎn)专题调研,赴石台路、罍街公园停车场等处实地(shídì)察看,并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交流,最终在条例中给出了解决方案。

  条例规定,设置机动车(jīdòngchē)(jīdòngchē)路内停车泊位应当(yīngdāng)严格控制总量,优先(yōuxiān)保障行人、非机动车、机动车通行。建立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,减少或者增加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
  停车(tíngchē)供需矛盾突出(tūchū)的住宅小区、单位,周边道路具备停车条件的,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。

  但是,在城市快速路、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机动车公共(gōnggòng)停车场周边一定范围等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(bówèi)。同时,应综合考量(kǎoliáng)道路交通(dàolùjiāotōng)情况变化等因素,及时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
  建立(jiànlì)管理服务平台

  公共(gōnggòng)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除了规划建设,还涉及管理等环节,部门职责交叉分散、权责(quánzé)界定不清晰、乡镇(街道)在停车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,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。

  对此,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,建立了投诉(tóusù)举报处理机制,市、县(市)区城市管理(guǎnlǐ)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,对违反(wéifǎn)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、举报及时处理。

  在加强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信息化建设(jiànshè)上,条例规定,建立市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(fúwùpíngtái),制定停车场相关数据接入规范,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化、智能化。

  在停车收费管理上,条例规定,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(de)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(bówèi)应当给予车辆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,城市中心区外围公交枢纽、轨道交通(guǐdàojiāotōng)站点的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,应当实行换乘优惠(yōuhuì)收费。

  条例对制定措施推动(tuīdòng)共享停车作出明确规范。条例鼓励和支持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住宅小区的停车场,在具备保障安全、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(kāifàng),通过协议实行错时共享停车。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停车场纳入网格化管理,指导(zhǐdǎo)开展(kāizhǎn)停车自治和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(gōngzuò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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